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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復審商標駁回復審又被稱為“駁回商標的復審”,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 (2)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4)商標圖樣(原圖樣10張); (5)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7)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