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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注冊公司政策 >>默認分類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 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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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 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
          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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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

          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一、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

          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國務院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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