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稅務籌劃始于注冊1.1 稅務籌劃始于注冊 案例背景 自然人趙某想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提供咨詢服務,預計年不含稅營業收入為400萬元。由于提供服務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因此該公司基本無法取得成本費用發票。 問題:預計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如何降低稅負 案例分析 由于趙某擬成立公司的預計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可以認定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什么樣的組織形式對于增值稅沒有影響,因此,本案例的稅務籌劃主要是在所得稅的層面進行。 稅務籌劃前∶ 趙某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在年不含稅營業收入400萬元且無成本發票的情況下: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400×25%=100(萬元) 趙某將稅后利潤300萬元拿到自己口袋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300×20%=60(萬元) 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100+60=160(萬元) 所得稅整體稅負高達40%(160÷400×100%)。 籌劃方案 由于趙某用自有資金經營,且從事的咨詢行業為輕資產行業,債務風險較低,因此,可以選擇將公司設立為個人獨資企業或成立個體工商戶。 (1)個人獨資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僅需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如下∶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2)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針對個體工商戶,除了查賬征收外,還可以采用按照0.5%~1.1%定率核定征收的方式。 稅務籌劃后∶ 趙某可以選擇以下兩種組織形式: (1)個人獨資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按五級超額累進制征收。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400×10%×30%-4.05=7.95(萬元) 所得稅稅負為1.99%。 (2)個體工商戶:假設該企業按照定率1.1%征收。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400×1.1%=4.4(萬元) 所得稅稅負為1.1%。 在設立階段,用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組織形式取代有限公司,少繳納所得稅一百五十多萬元,所得稅稅負從40%降至2%以內。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2)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個人獨資企業不繳企業所得稅。 (3)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 案例總結 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都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利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特點,在注冊階段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并合理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可以大幅度降低所得稅的整體稅負。當然,核定征收政策的適用還需要在具體稅務籌劃時,根據實際情況,如所在區域、行業狀況等因素進行具體甄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