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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稅務籌劃案例 >>默認分類 >> 1.1 稅務籌劃始于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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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稅務籌劃始于注冊

          1.1 稅務籌劃始于注冊

          案例背景

          自然人趙某想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提供咨詢服務,預計年不含稅營業收入為400萬元。由于提供服務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因此該公司基本無法取得成本費用發票。

          問題:預計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如何降低稅負

          案例分析

          由于趙某擬成立公司的預計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可以認定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什么樣的組織形式對于增值稅沒有影響,因此,本案例的稅務籌劃主要是在所得稅的層面進行。

          稅務籌劃前

          趙某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在年不含稅營業收入400萬元且無成本發票的情況下: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400×25%=100(萬元)

          趙某將稅后利潤300萬元拿到自己口袋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300×20%=60(萬元)

          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100+60=160(萬元)

          所得稅整體稅負高達40%(160÷400×100%)。

          籌劃方案

          由于趙某用自有資金經營,且從事的咨詢行業為輕資產行業,債務風險較低,因此,可以選擇將公司設立為個人獨資企業或成立個體工商戶。

          1個人獨資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僅需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如下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30 000元

          5%

          0

          30 000元<應納稅所得額≤90 000元

          10%

          1500

          90 000元<應納稅所得額≤300 000元

          20%

          10500

          300 000元<應納稅所得額≤500 000元

          30%

          40500

          應納稅所得額>500000元

          35%

          65500

          2)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針對個體工商戶,除了查賬征收外,還可以采用按照0.5%~1.1%定率核定征收的方式。

          稅務籌劃后

          趙某可以選擇以下兩種組織形式:

          1)個人獨資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按五級超額累進制征收。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400×10%×30%-4.05=7.95(萬元)

          所得稅稅負為1.99%。

          2)個體工商戶:假設該企業按照定率1.1%征收。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400×1.1%=4.4(萬元)

          所得稅稅負為1.1%。

          在設立階段,用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組織形式取代有限公司,繳納所得稅一百五十多萬元,所得稅稅負從40%降至2%以內。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2)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個人獨資企業不繳企業所得稅。

          3)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

          案例總結

          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都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利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特點,在注冊階段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并合理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可以大幅度降低所得稅的整體稅負。當然,核定征收政策的適用還需要在具體稅務籌劃時,根據實際情況,如所在區域、行業狀況等因素進行具體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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