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 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二):子公司變分公司1.9 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二):子公司變分公司
案例背景 乙公司為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而一直處于虧損狀態,預計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將保持虧損狀態。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每年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企業所得稅。 問題:如何利用乙公司的虧損減輕整體的企業所得稅負擔? 案例分析 由于虧損,因此乙公司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乙公司的虧損不能用甲公司的利潤彌補。 籌劃方案 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把全資子公司變為分公司。在扭虧為盈前的數年里,該分公司的虧損可以作為甲公司的虧損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1)總公司和分公司合并納稅。 (2)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責任。 案例總結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選擇在不同模式下產生的稅負是不一樣的。如果子公司常年虧損,那么變成分公司以充分利用總公司對虧損的彌補就可以有效減輕集團整體層面的企業所得稅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