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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消費稅計稅依據籌劃6.4 消費稅計稅依據籌劃 案例背景 甲汽車生產公司(簡稱甲公司)擬對乙出租車公司(簡稱乙公司)進行投資,投資形式為甲公司自產的汽車50輛,由于部分配置不同,因此50輛車的價格不盡相同,平均銷售價格為20萬元,最高銷售價格為25萬元。 問題:如何降低投資環節的消費稅?案例分析 甲公司生產的汽車屬于消費稅的應稅商品,在現行消費稅制下,甲公司用自產汽車進行投資的行為應該按照同類汽車的最高銷售價格進行計稅,也就是說,雖然用于投資的50輛汽車的配置不盡相同,但在消費稅計稅時,要以25萬元的最高價作為計稅依據。 籌劃方案 甲公司可以選擇先對汽車進行銷售,再用取得的價款進行投資稅務籌劃前的應納消費稅=25×10%×50=125(萬元)稅務籌劃后的應納消費稅=20×10%×50=100(萬元)節稅25萬元,節稅比例為20%。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人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案例總結 我國增值稅的稅率中只有基本稅率和優惠稅率,消費稅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增值稅高稅率的空白。納稅人換取生產或生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行為在消費稅計稅時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計稅價格計算是消費稅領域獨有的“霸道”規定。在這個問題上,納稅人的籌劃思路有二:一是先將應稅消費品出售,再用所得價款從事相關活動;二是采用品種相同的應稅消費品從事上述活動,這樣可以保證最高計稅價格與平均計稅價格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