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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創投企業核算方式的選擇6.5 創投企業核算方式的選擇 案例背景 趙某與兩位朋友一起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創投企業,合伙協議中約定趙某的分配比例為30%。合伙企業在2021年發生如下業務:①轉讓甲公司股權取得股權轉讓收入3000萬元,該部分股權對應的成本為1800萬元;②轉讓乙公司股權取得股權轉讓收入500萬元,該部分股權的成本為2000萬元,支付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50萬元。 問題:如何納稅有利? 案例分析 趙某的創投企業選擇的是單一基金的核算方式: 轉讓甲公司股權的所得=3000-1800=1200(萬元) 轉讓乙公司股權的所得=500-2000=-1500(萬元) 所得合計為-300萬元,該虧損不能結轉到下一年,趙某應當承擔的虧損部 分也不能結轉到下一年。 籌劃方案 將單一基金的核算方式改為整體核算方式: 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3000+500-1800-2000-50=-350(萬元) 合伙企業整體層面虧損,可以結轉到下一年。 趙某應分攤的虧損=350×30%=105(萬元)(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總結 我國現階段鼓勵創投企業的發展,財稅〔2018〕55 號文件中對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即滿足特定條件的,可以用投資額的70%抵減抵扣所得。在財稅〔2019〕8號文件中對創投企業明確了單一基金核算和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不同的核算方式各有優勢。企業應當注意,對于核算方式的選擇,3年內不得變更,創投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做出長遠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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