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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清算時間的選擇6.7 清算時間的選擇 案例背景 甲公司股東會于2021年9月25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定于同年10月8日開始清算,至11月30日結束。財務數據顯示,甲公司2021年1至9月實現利潤200萬元,預計在清算時會發生250萬元清算費用。 問題:針對上述情況,如何節稅? 案例分析 甲公司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在2021年1至9月有利潤,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期間無利潤,則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無法在1至9月的營業期間扣除。通過將清算日期推遲,可以將原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抵減一部分利潤,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籌劃方案 稅務籌劃前:清算開始時間定為10月8日。 生產經營年度(2021年1至9月)應繳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清算年度無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后:清算開始時間定為11月1日。 生產經營年度(2021年1至10月)應繳企業所得稅=(200-200)×25%=0 清算年度產生費用50萬元,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共計50萬元。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 案例總結 稅法規定,企業的清算期間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正常情況下,清算期間會產生一定的費用,而清算前的年度如果有凈利潤,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能合理調整清算開始的時間,將那些不專屬于清算期間的費用調整到正常經營年度,就可以實現該部分費用抵稅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