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 投資轉借款6.9 投資轉借款 案例背景 2020年,A、B、C三人共同出資成立了甲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一年后盈利1000萬元,三人商議每人分紅100萬元。 問題:如何合理降低稅負? 案例分析 對于每人的紅利100萬元,涉及的稅收分析如下: (1)個人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也就是說,企業向個人支付股息時,應代扣代繳個人紅利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100×20%=20(萬元) (2)公司分配給投資者的紅利應當是稅后利潤。 紅利100萬元對應的企業所得稅=100÷(1-25%)×25%=33.33(萬元) 紅利100萬元涉及的稅收53.33萬元(20+33.33) 最終的負擔者是投資者。也就是說,100萬元的紅利,個人投資者需要負擔稅收53.33萬元。 籌劃方案 年初,三個股東均提供一定金額的貸款給公司,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且借款符合獨立交易性原則。生產經營一年后盈利1000萬元,三個股東每人從公司取得利息100萬元。 每人的個人所得稅=100×20%=20(萬元) 增值稅=100÷(1+3%)×3%=2.91(萬元) 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 可抵減的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利息100萬元涉及的稅收=20+2.91-25=-2.09(萬元) 對于取得的100萬元利息,投資者個人無須負擔額外稅費,利息稅前扣除有抵減企業所得稅的效果。 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即企業向個人的借款,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個人借款利息收入20%的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然人個人提供貸款服務應納的增值稅,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案例總結 稅法對利息和股息的處理方式不同。利息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支出,可以起到抵稅作用;而股利屬于企業所得稅后支付,意味著支付股利的這部分金額已經承擔過相應的企業所得稅,支付到股東個人還要承擔個人所得稅。所以,股息天然要承擔更多稅費。在當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背景下,股東可以利用相對靈活的借款方式取得成本較低的利息收益。 上一篇6.10 卷煙加工籌劃下一篇6.8 上市公司現金流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