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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卷煙加工籌劃6.10 卷煙加工籌劃 案例背景 A卷煙廠委托B工廠將價值2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約定的加工費為100萬元,A卷煙廠從B工廠收回煙絲后將其繼續加工為甲類卷煙,發生加工費及其他費用共計150萬元,該批卷煙的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不含稅),數量為5000箱。煙絲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稅率為30%,卷煙的消費稅稅率為56%。 問題:如何提高稅后利潤? 案例分析 A卷煙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代扣代繳消費稅=(100+200)/(1-30%)×30%=128.57(萬元) 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計=128.57×(7%+3%+2%)=15.43(萬元) A卷煙廠銷售卷煙應繳納消費稅=1500×56%+150×0.5_128.57=786.43 (萬元) A卷煙廠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786.43×(7%+3%+2%)=94.37 (萬元) A卷煙廠的稅前利=1500-200-100-128.57-15.43-786.43-94.37-150=25.2(萬元) A卷煙廠的稅后利潤=25.2×(1-25%)=18.9(萬元) 籌劃方案 收回委托加工的消費品后,委托方不再繼續加工而是直接對外銷售,具體方式:A卷煙廠委托B工廠直接將煙葉加工為甲類卷煙,在煙葉成本不變的情況下,支付加工費260萬元;A卷煙廠收回甲類卷煙后以15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不再加工。 A卷煙廠向B工廠支付的代收代繳消費稅 (200+260+0.5×150)/(1-56%)×56%+0.5×150=755.91(萬元) A卷煙廠向B工廠支付的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755.91×(7%+3%+2%)=90.71(萬元) A卷煙廠對外銷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 稅后利潤=(1500-200-250-755.91-90.71)×(1-25%)=152.54(萬元) 稅后利潤增加=152.54-18.9=133.64(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材料成本十加工費組成計稅價格=1一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1-比例稅率 案例總結 稅法領域的委托加工指的是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代墊部分輔料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進行加工,收取加工費的活動。委托加工的消費稅一般比自行加工的低。委托加工因為加工程度的不同,委托方收回后是繼續加工還是直接銷售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在本案例中,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終售價相同,在為了保證加工質量而多付10萬元加工費的情況下,利潤增加133.64萬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上一篇6.11 合理匹配借款用途下一篇6.9 投資轉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