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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項目掛靠6.13項目掛靠 案例背景 掛靠經營是指企業、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與另一個經營主體達成掛靠協議,掛靠的企業、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掛靠經營主體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對于被掛靠方而言,其利潤本質上只是管理費的部分。 某掛靠方為自然人,其與當地政府合作開發,項目所屬期間可以享受1%的優惠征收率。2020年至2021年期間,項目取得收入2000萬元,被掛靠方收取管理費用100萬元,采購產生的進項稅合計為60萬元。掛靠方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如何降低增值稅稅負? 案例分析 掛靠經營在很多行業中存在,以建筑行業為例,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掛靠方開具發票相關的問題。 方案一:掛靠方為被掛靠方提供建筑服務,在此模式下,掛靠方就其收取的扣除管理費用后的工程款金額向被掛靠方開具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后續施工的過程中如產生相關的成本費用,也是由相關方直接將發票開具給掛靠方。該方案的本質是由掛靠方直接從事建筑服務,操作流程相對簡單。對于被掛靠方而言,只是取得來自掛靠方的與管理費用金額相當的發票,由于業務真實,因此接受虛開發票的風險較低。 方案二: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從事建筑服務,包括原材料采購、雇用建筑工人等,相關發票也由被掛靠方取得。被掛靠方向掛靠方分配扣除管理費用后的利潤,掛靠方就其收款部分向被掛靠方開具對應的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 籌劃方案 方案一的增值稅稅負分析。被掛靠方采用一般計稅方式: 增值稅合計=1900×1%+2000×9%-1900×1%=180(萬元)被掛靠方采用簡易計稅方式: 增值稅合計=1900×1%+100×3%=22(萬元)方案二的增值稅稅負分析。 假設掛靠人開具建筑服務發票的金額為800萬元。被掛靠方采用一般計稅: 增值稅合計=800×1%+2000×9%-800×1%-60=120(萬元)被掛靠方采用簡易計稅: 增值稅合計=800×1%+(2000-800)×3%=44(萬元) 綜合上述分析,在方案一中,被掛靠方采用簡易計稅方式的稅負較低。 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為納稅人。 案例總結 掛靠經營在實務中應用得比較廣泛。對外經營的主體不同,納稅義務人可能不同。由于被掛靠方的實質收益只有管理費,因此在發票的開具上存在障礙。在稅務籌劃解決發票問題時,還應該注重業務的合規性,尤其在建筑行業,如果被認定為非法分包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就將面臨后續爭議。除了非法分包的問題,還應該謹防虛開發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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