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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 轉讓商譽

          时间:2023-03-17     

          6.14 轉讓商譽

          案例背景

          甲公司賬面有一筆營業外收入,是公司整體轉讓其研發部門形成的。該轉

          讓行為產生的總收入為3000萬元,成本占比大約為50%。

          問題:如何降低轉讓環節的增值稅?

          案例分析

          商譽在我國稅法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存在,主要分為自創商譽和外購商譽兩種。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商譽屬于無形資產,銷售商譽要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籌劃方案

          方案一:將研發部門的資產分為固定資產和技術兩個部分,分別實施轉讓交易,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相關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需要承擔轉讓技術所產生的增值稅。

          方案二:將該研發部門分立,成立一家新的企業,采取100%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可以省去該部分交易環節的增值稅。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總結

          用分立轉讓股權以回避直接轉讓資產的方式在實務中運用得較多;同時,分開核算也是稅法核算領域的一大原則。實務中,在對該類問題進行稅務籌劃時,除了考慮本身稅收的高低外,還要考慮方案的操作難度和操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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