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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未分配利潤何時分配7.3 未分配利潤何時分配 案例背景 自然人甲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持有B公司100%的股份。A公司賬面凈資產為100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0萬元。B公司賬面凈資產為15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1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經評估市場價值為180萬元,F甲決定以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對A公司進行股權增資。 問題:甲需要怎樣操作才更為有利? 案例分析 方案一:先增資后分紅。 甲將B公司的股權以180萬元對A公司進行股權增資,增資后,甲通過A 公司取得B公司50萬元未分配利潤。甲在此業務環節免征增值稅。 甲在此業務環節涉及兩道個人所得稅:第一道,甲以B公司股權對A公司增資,以“財產轉讓所得”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道,股權增資后,甲通過A公司分回B公司賬面留存的50萬元未分配利潤,該筆分紅從A公司到B 公司,符合居民企業之間利潤分配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甲從A公司取得該筆分紅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甲的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180-100)×0.20=16(萬元) 甲的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50×20%=10(萬元) 甲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計=16+10=26(萬元) 方案二:先分紅后增資。 甲對B公司的50萬元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以利潤分配后的130萬元(180—50)為對價向A公司進行股權增資。 甲在此業務環節免征增值稅。 甲在此業務環節涉及兩道個人所得稅:第一道,分紅環節的股息紅利所得 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道,甲以B公司股權對A公司進行增資,實際上就是甲將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轉讓給A公司,以“財產轉讓所得”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 甲的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50×20%=10(萬元)甲的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130-100)×20%=6(萬元)甲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計=10+6=16(萬元)籌劃方案福 通過比較上述兩個方案,無論是分紅在先還是在后,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變。先分紅使公司價值降低,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降低,據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稅10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案例總結 股權增資的實質是股權轉讓行為。在個人股權轉讓(股權增資)中,不論是先分紅再轉讓,還是直接全部轉讓,在轉讓環節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無差異,但如果最終實際受益人是同一人且需要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則采用先分配后轉讓(即在增資前分配)的方式更有利于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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