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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法人股東轉讓股權的不同方式时间:2024-03-05 7.6 法人股東轉讓股權的不同方式 案例背景 A公司投資M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為6000萬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資4000萬元,占M公司40%的股份。A公司準備將持有的M公司60%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自然人C,然后用股權轉讓款購買C持有的N公司100%的股份。截至股權轉讓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5000萬元,盈余公積為5000萬元。2021年11月,A公司將其股份作價13000萬元全部轉讓給C。問題:在 A 公司股權轉讓環節,如何降低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案例分析 如果A公司直接轉讓股權給B公司,則A公司發生的股權轉讓所得為7000萬元(13000-6000),應繳企業所得稅1750萬元(7000x25%),稅負較高。 籌劃方案 方案一:先分紅后轉讓。 A公司根據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x60%-3000(萬元)分紅后A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13000-3000=10000(萬元)A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30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A公司發生的股權轉讓所得=10000-6000=400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4000x25%=1000(萬元) 節稅金額=1750-1000=750(萬元) 方案二:先“分紅十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再轉讓。 M公司的盈余公積為5000萬元,恰恰是注冊資本1億元的50%。M公司可以2500萬元(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資本前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的 25%)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轉股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至1.25億元,其中: A公司的投資成本-6000-2500x60%-7500(萬元) M公司先分紅: A公司根據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x60%=3000(萬元) 分紅后A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13000-3000-10000(萬元) A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30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分紅后,A公司股權轉讓收入是10000萬元;同時,M公司通過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致使A公司的投資成本變為7500萬元 A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10000-7500=2500(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2500X25%-625(萬元) 節稅金額=1750-625=1075(萬元) 方案三:先撤資后增資。 A公司和B公司達成減資協議,約定A公司先從M公司撤出60%的出資份額,獲得13000萬元補償;同時,C和M公司簽訂增資協議,約定由C出資13000萬元,占M公司60%的股權。 在這些操作都滿足法定流程的前提下: (1)600萬元算投資資本的收回,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2)按撤資比例的60%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份額6000萬元[(5 000+5 000)x60%]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其余部分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 應繳企業所得稅=(13000-6000-6000)x25%=250(萬元) 節稅金額=1750-250-1500(萬元) 方案四:關聯公司之間先“定向分紅十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再轉讓。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在分配股息紅利時,允許將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只分配給某些股東,而另外一些股東可以放棄分紅。該事項需要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屬于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通過修改公司章程,A公司優先分紅5000萬元后: 股權轉讓價格=13 000-5000-8000(萬元) 再將2500萬元(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資本前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的 25%)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轉增后A公司的投資成本-6000+2500x60%-7500(萬元)A 公司股權轉讓所得-8000-7500-500(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500x25%=125(萬元) 節稅金額=1750-125-1625(萬元) 法律依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可能分配的金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股東會會議做出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應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案例總結 直接轉讓股權的方式一般會面臨較高的稅費,實踐中可以采用不同的操作方式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